福州多处公园鱼儿遭鱼镖「射杀」,「射鱼」和「普通钓鱼」有什么区别?为何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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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新闻中的描述,题主提到的这个射鱼弹弓看似弹弓,有部分已经接近缩小的手弩了,带击发装置的手弩。使用钢制弹体,隔水可以穿透鱼的身体,其击发动能可想而知。这个“弹弓”比前段时间公安整治的塑料枪威力可大多了。
因此,这些射鱼弹弓已经属于管制器具了,依据如下: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公园、其他公共场所内的射鱼者,由于公园内人员聚集,人身安全风险高,应当严格禁止。如果发现,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没想到有比较多的评论,在这里挑几个比较有意思的回复一下:
“钢鞭”同学:这法白学了,先去搞明白弹弓是什么吧re: 首先,学法的是不学弹弓是什么的zz;其次,它的名称叫射鱼弹弓不等于它法律上被认定为弹弓,就好像美国的战斧不是斧头一样;
2. “林花城”同学:所以弹弓+鱼镖=弩是吗?没看到有这个界定呀
3. “likegiver”同学:我还特意看了下新闻,哪里写有击发装置了?弹弓加鱼镖就变成弩了?
re:这两个问题一起回答,看到新闻图片里的这个了吗,建议去淘宝上看看这些长条的,名称都包含“射鱼神器”、“射鱼弹弓”,实际上就是由弹性装置、击发装置、瞄准装置、射出的钢箭构成的射击器具,能射鱼,射到了人也顶不住(应该说是射人更难躲避)。
为了避免侵权、纠纷,也不想宣传这类购买渠道,这里就不上淘宝卖家截图了。
总结:在人群密集场所使用能一击击穿鱼类身体的装置,是否会造成危险,大家应该都清楚。没有人希望儿童、未成年人较多的场所,出现这样的危险。
管制器具之所以纳入管制,正是基于其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本人不反对在进行登记、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野外使用,但反对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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