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艇湘江夜钓发现浮尸和大船惊魂跳江,溺亡者和驾驶者被判同等主责,货轮船长及挂靠公司被判赔27万余元
“我本来也不想去钓鱼,他发微信叫我去,橡皮艇也是他的,我不想开船,是他让我开船,现在还要打这个官司。”5月19日,湖南株洲天元区43岁黄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钓友易某溺亡的赔偿金,“他父母把我列为第四被告,凭良心讲,我家条件就这个样子。”
易某溺亡后,其父母将轮船所属的河南某物流公司、船主曹某、船长王某及橡皮艇驾驶员黄某告上法庭,索赔近92万元。日前,株洲芦淞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溺亡者易某本人承担35%的责任,同钓者、橡皮艇驾驶员黄某和轮船方承担65%的责任,即黄某赔偿32万余元,未发生碰撞路过货轮的船长王某,以及所挂靠的物流公司赔偿27万余元。
货轮船长王某称,易某和黄某俩跳江时,货轮与橡皮艇相距16米,并没有撞上
>>>微信约钓
卖完西瓜收摊 货车载橡皮艇江边夜钓
黄某承认,他和醴陵26岁易某是钓友。“我和他是钓鱼认识的,有好多年了。出事前几个月,他经常下午3点多钟下班后到我家里来玩,在我家吃晚饭,等我卖完西瓜一起出去钓鱼。”
回忆起10个多月前在株洲芦淞大桥下游夜钓的经历,黄某没想到会搭进去朋友的性命。“2020年8月14日下午,他在微信里约我钓鱼,我要卖西瓜,卖到9点多钟才收摊,中间他还联系过我,他的橡皮艇就放在我家里,他没地方放。”
黄某用自己的小货车把橡皮艇拉到江边,他们约好到芦淞大桥附近去钓鱼,“那天晚上9点多钟钓鱼,一般会钓到晚上12点钟,有没有鱼我都得回家,因为第二天一大早我还要起来做事。”
黄某说:“我们是想钓桂鱼,当天只钓了一条‘红眼角’,我们当地土话这样叫,就跟草鱼长得差不多,眼睛有点红,是一种鲮鱼,我还记得钓上的那条鱼放在大船上了……”
>>>惊魂一刻
看到浮尸和大船驶来 受惊吓仓皇跳江
8月15日零点不久,黄某驾艇过程中,易某先看到了30号桥墩附近的浮尸。
发现浮尸后,两人商量着如何报警时,他们乘坐的橡皮艇穿越正常航道,两人并未发现航行在正常航道、湖南耒阳籍船长王某掌舵的货轮正朝他们的小艇驶来。
“我当时已经吓懵了,看到尸体受到惊吓,突然看到大船过来……”黄某回忆,惊慌之际他们只能快速跳江,“我们当时只看到一具浮尸,事发半个月后,我听说是有人跳桥自杀。”
>>>夺命夜钓
戴钓鱼闪光头灯 驾艇者称和大船相撞
黄某承认,橡皮艇上没有救生设备,“但我们俩都戴了头灯,都是亮起来的,就是那种钓鱼闪光头灯。”
“是撞到大船上了!”作为橡皮艇的驾驶者,黄某告诉华商报记者,橡皮艇和大船相撞,撞上去是软的,所以并没有被撞坏。
“他(易某)会游泳,我也会游泳,橡皮艇从大船前头出来,我就朝橡皮艇奋力游过去,后来爬上了橡皮艇,如果看不到橡皮艇,我也就淹死了。”
不幸的是,他的朋友易某被江水卷走,再也没能品尝钓上来的那条鱼。
>>>52岁丧子
痛失26岁独生子“一个家被大船撞散”
5月19日,易某的父亲、52岁的易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证实,儿子是独生子,在株洲一家房产公司上班,还没有成家,生命定格在了26岁。
易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他和妻子过于悲痛,当时就没有为儿子做尸检。华商报记者看到,居民死亡证明显示,易某是因水上事故溺亡。
“橡皮艇并非是儿子购买,艇上只有头灯,救生衣应该没有。如果大船不来,不相撞,就不可能有这个事。”易先生承认自己并未在现场看到相撞,但有目击者说发生碰撞,“对于我们家属来说,人已经死了。”
因为悲痛,易先生夫妇没有为儿子做尸检。从2020年8月至今,夫妻俩一直倍感疲惫和无奈,“身体没恢复,三天两头跑医院。”
“我们非常痛心,一个家被大船撞散了。我儿子死了,事情已经出了,但他们大船一方的态度不好,从我儿子过世到现在都没有来慰问。”易先生证实,“我们是去年8月起诉的,法院判多少,我们就承担多少责任,让被告承担多少责任,我们也希望他们能承担就好。”
>>>第四被告
已赔6万都是借的钱 现在还欠外债
作为第四被告,黄某一再强调,夜钓并非他个人所愿。“我本来也不想去钓鱼,他发微信叫我去,橡皮艇也是他的,我不想开船,是他让我开船,现在还要打这个官司,他们家的提出的赔偿金我接受不了。”
黄某解释,“我在田里做农活一天,卖西瓜卖到晚上9点多钟已经很累了。他下午3点多就过来,坐在西瓜田里等着,他经常在我家吃晚饭。我很看重朋友关系,就不好拒绝。”
华商报记者希望黄某提供约钓的微信截图,他称:“因为跳江手机被水淹了,所以当时手机里的微信也调不出来了。”
“我已经给他父母赔了6万元,有3万是安葬费,3万是付给捞尸人,我自己还用了别的一些费用,也有万把块钱,我前前后后已经花了7万多了,都是我借的钱,现在还欠着外债。”
黄某称自家是农村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我有3个孩子,大的17岁上职高,小的6岁上幼儿园,下半年要上小学,我老婆是残疾人,我就是个农民,我们俩都没有工作,我每年不吃不喝,光养3个孩子就要花费六七万元。”
黄某证实,对于判决他并没有上诉,“他爸爸妈妈也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我毕竟跟他们儿子玩得好,又是他儿子主动叫我去的。按情理来说,我已经花了这么多钱了,不应该再找我麻烦,应该不用再让我赔什么钱了,我也算对得住他们家了。但他们把我列为第四被告,凭良心讲,我家条件就这样,已经花费的那些钱还都是我到外面借的,我本来有个小货车的,也处理给别人折成钱了,现在连个挣钱的工具都没有,我自己腰肩盘突出都没钱治……”
>>>货轮船长
易某和黄某是看见浮尸才跳江 根本就没撞船
货轮船长王某介绍,货轮是船主所有,他是租船货运。“浮尸是从上游冲下来的,就在30号桥墩的下面漂着。”王某告诉华商报记者,易某和黄某是看见浮尸才跳江的,不是因为撞船跳江。“他们俩跳江的时候,橡皮艇离我们的船相距16米,根本就没撞上。”
王某表示:“我的船,长79.8米、宽14.33米,易某的艇,长不到5米、宽1米多,很小,艇上也没有灯光标志。当时相距有几十米远,他们头上戴着像小手电一样的头灯,我远远就看见了,但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橡皮艇在横穿航道。事发后我们去看过他们的橡皮艇,上面的衣服、鞋子和香烟,还有海钓竿都没湿,这些都证明当时没有撞船。”
2020年8月15日株洲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大队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显示,经现场勘查,橡皮艇未发现受损部位,未发现碰撞痕迹。
王某不认为自己存在疏忽,因为从海事部门调取事发时的视频来看,王某早在8月15日00:07就看到了黄某驾驶的橡皮艇,00:07:36,货轮周围的波浪就变小了,说明货轮当时已经在减速了;00:07:38,橡皮艇驶入主航道;00:07:50,减速、停车、双车全速倒车,货轮速度已经特别慢了,说明船长王某保持了正当瞭望,采取了减速措施。
船长王某表示,对方跳江之后,货轮参与现场搜救,尽到了过路船舶救援的义务
“湘江深浅不一,那个水域有4~15米深,水很清。”王某介绍,对方跳江之后,货轮也参与了现场搜救。“我们尽到了过路船舶救援的义务,当时就抛撒了救生圈,易某大概离我们有两米多,但只有黄某抓住了,易某没抓住,他俩都没带救生衣,后来易某就不见了。8月16日早上,在下游100多米的地方找到了易某的尸体。”
王某认为,易某和黄某驾艇夜钓原本就是非法的,易某溺亡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橡皮艇上还有他们钓的鱼,湘江当时处于禁捕期,事发水域也不允许钓鱼。”
作为案件第三被告,王某表示,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当时付给死者父母3万元,这个赔付款是我个人出资,和船主没有关系。但现在株洲市芦淞区法院这样判的话,等于我还要再掏24万多,我因为这个案子货运生意已经损失了十多万了。”
>>>法院判决
溺亡者驾艇者同等主责 货轮船长次责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芦淞区法院(2020)湘0203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8月15日0时许,易某和黄某准备收杆回家。
随后不久,易某首先发现30号桥墩下游有一具浮尸,并大声呼喊,黄某应声回头也看见了浮尸,此时由于两人受到惊吓,惊慌失措,两人注意力集中在商量报警的事宜上。
00:07:38,黄某驾艇突然驶入株洲芦淞大桥下游主航道,强行横越主航道时,与正在顺航道西侧上行的王某驾驶的货轮形成紧迫局面,黄某与易某见状主动弃艇跳江,黄某自救,易某溺亡。
00:07:50,黄某扭头朝主航道下游方向观看,同时王某驾驶货轮正顺航道上行,王某看到黄某的头顶灯光后,随即采取减速、停车,双车全速倒车措施。此时,船艇相距仅约10米左右,形成紧迫局面。黄某大喊要撞船了,随即与易某弃艇跳江。
00:08:04,易某和黄某先后由货轮左舷游出,货轮船员在驾驶室左舷抛投救生圈。
00:08:44,易某和黄某一前一后游至货轮左舷船尾下游水域,黄某爬上橡皮艇,易某被水浪冲向下游。
00:09:30,易某溺水沉入江中,黄某爬上橡皮艇后,开始在事发水域搜寻。
00:20,货轮驶往株洲五桥下游水域搜寻。
8月16日8时左右,易某遗体打捞出水,已无生命体征。
株洲水上交通执法部门出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为,橡皮艇管理人易某不具备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条件,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不配备救生装置和设施;橡皮艇驾驶员黄某驾驶不具备航行资质船舶进入通航水域,操纵船舶麻痹大意,安全意识淡薄,在横越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未确认主航道是否有他船行驶时横越湘江,是导致形成紧迫局面的重要原因,遇到上行货轮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而是选择强行横越,致使失去避让的有利时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涉事货轮总吨位1598,夜航时驾驶台值班人员只有值班船长王某一人,未增配一名普通船员,同时未能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以及周围环境等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前方通航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橡皮艇,错过最佳避让时机,是导致紧迫局面形成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法院判决,易某和黄某承担事故的同等主要责任。涉事货轮值班船长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过错责任,由货轮的实际经营者和驾驶员王某按30%比例承担责任,扣除已付3万元,需赔偿原告24万余元;被告黄某按70%比例的一半承担责任,扣减已赔付的6万元,黄某还需赔付原告26万余元;被告物流公司作为货轮经营挂靠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船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公司
海事部门说全船无划痕 跟我们有啥关系
“事发已经快一年,王某都住院了,他身体本来就不好,没做亏心事,怎么落得这样的结果?”物流公司本案孙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公司也不接受法院的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死者承担35%,跟他一起去钓鱼的黄某承担35%,让我们承担30%,那也得27万多元。我们不服的原因在于,海事部门出具结论时,我们的船全船无划痕,按当时海事部门的说法,就是让我们承担次要责任,让我们出个十万元就差不多了,一开始协调的时候,我们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个七八万元,毕竟是一条人命。但我们对这样的判决有点搞不清了,他父母把我们公司也告了,我们公司在河南审核时还因此受到影响。”
孙先生表示:“船主把船租给别人,挂靠在我们公司,我们承担什么责任呢?他父母把船主、我们公司,包括驾驶轮船的船长全都告了,公司也是维护船方利益,是我们公司责任的我们不会逃避,该赔偿就赔偿。但当地海事管理部门说全船无划痕,既然一点划痕都没有,那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孙先生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因为实际上就没相撞,“他俩是因为在看见我们船之前发现了浮尸,受到惊吓才跳江的,不是因为船相撞,而且橡皮艇有动力的完全可以加油开走。”
“在桥墩下,他们发现两具浮尸后慌了神,实际上并没有相撞,货轮离橡皮艇还好远。而且事发桥墩附近,这些地方是有严格规定,不能在那里逗留的。”代理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证实时表示,“海事部门的调查写得清清楚楚,货轮和橡皮艇没有发生碰撞。橡皮艇上还有鱼竿、鞋子和香烟都没有打湿,这些都有证据,而且他们跳江后也没有被大船挂到。”
代理律师称,4月2日一审判决后,目前已经上诉到株洲中院。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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