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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垂钓?后果很严重!

钓鱼微信群钓友圈2023-10-02 00:16:00A+A-

春光明媚,找个好“廊场”钓钓鱼,吹吹风,何其享受。但是,在饮用水源地钓鱼,这可是违法的哟!这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桃溪中队就为石硖水库的垂钓者上了一课。

案情简介

3月9日15时05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桃溪中队巡查至桃溪镇石硖水库时,发现有两男子在水库边垂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做好现场取证。经现场勘察,当事人鲍某平与鲍某兴,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违法嫌疑,遂对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对现场取证,于同日立案。并于3月10日对当事人鲍某平、鲍某兴进行调查询问,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武义县桃溪镇石硖水库放垂钓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事实。

处罚决定

当事人鲍某平、鲍某兴擅自在武义县桃溪镇石硖水库垂钓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念在两人是首次违法且其认错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鲍某平、鲍某兴作出处拟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实施封闭管理,禁止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希望各位市民朋友们,特别是钓鱼爱好者,严格遵守水库管理法规,到可以钓鱼的地方去施展钓鱼技术,不做有损公众吃水安全的事情。

记者:刘闪闪

通讯员:王彬琳

编辑:张铖倩

审核:何灿

监制:朱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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