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水资源管理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锦江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许可、取水总量监控。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及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三)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粪便;
(四)从事捕捞作业;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洗浴、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燃油机动船;
(八)在水域清洗车辆或者动物;
(九)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敞养畜禽;
(三)旅游、游泳、垂钓。
第十四条在锦江流域取用山泉水、矿泉水、地热水和其他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在锦江流域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年度取水总量超过取水许可量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取水。
第十五条 锦江流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餐饮、洗车、洗浴、游泳、水上乐园等行业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六条 禁止在锦江流域中心城区范围内抽取河流地表水用于水源热泵系统。
已建成的水源热泵系统取排水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保护生态公益林、湿地和原有自然生态树种,调整林种结构,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锦江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和湿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