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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聊城东昌湖风景区管理保护的公告

钓鱼法规钓友圈2023-06-25 09:15:19A+A-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东昌湖及京杭运河(城区段)经过持续多年的整顿治理,水体质量逐步提升,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自身和周边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景观风貌,已成为彰显聊城城市形象和品位魅力的一张靓丽名片。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保护力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东昌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发〔2003〕60号》等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性文件为基础依据,结合东昌湖及京杭运河(城区段)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第一条 聊城市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旅发集团”)受市政府委托,依法享有对东昌湖及京杭运河(城区段)的国有资源管理权和经营权,聊城东昌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湖公司”)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国有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水体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和水产渔业资源,国有资源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禁止使用粘网、拉网、拖网、抄网、扒虾网、地笼等渔具和各种类型的船只在东昌湖、运河(城区段)区域私自捕捞。

第三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捕捞。

第四条 禁止使用鱼叉、弹弓叉、可视锚杆等禁用渔具。

第五条 禁止在东昌湖、运河(城区段)规定垂钓区以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垂钓。

第六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禁止违规私自采摘破坏水生植物。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向东昌湖、运河(城区段)排放污水破坏水体环境。

第八条 未经行政职能部门批准和市旅发集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东昌湖、运河(城区段)私自置船、行船。

第九条 未经行政职能部门批准和市旅发集团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东昌湖、运河(城区段)私自实施放生行为。

第十条 针对以上侵害国有资源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东昌湖公司有权没收作业工具,并要求包赔损失。对屡次不改、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东昌湖、运河(城区段)是聊城全市人民的宝贵财富,让我们并肩携手,努力维护水域生态,共同创造利在当代、造福子孙的秀美环境,为水城文明建设贡献力量,合力构筑美好未来。

特此公告。

聊城市东昌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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