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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三海突围之决胜钓鱼岛·钓鱼岛历史》

钓鱼法规钓友圈2023-09-23 13:06:54A+A-

编者按:本文是东方龙写于2011年的著作,至今已经过去11年,因为没能出版,现在重新在数个网络平台发布,与各位网友共享,因作者不忘初心,意在抛砖引玉,共同为振兴之路增砖添瓦。本书将在本号按照章节发布更新。

作者:东方龙

第一章 钓鱼岛历史

第一节 钓鱼岛简介

钓鱼岛,全称“钓鱼台群岛”,日本人称其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钓鱼岛周围海域水深平均在 100-150米,与琉球群岛相距73 海里,中间相隔着一条深达 2000多米的冲绳海槽,这条海槽将钓鱼岛与琉球分开。

地理位置:东经123°-124°34′北纬25°40′-26°。

相对位置:闽之正东,台之东北。距基隆港约102海里,距温州港约192海里,距福州约208海里,距琉球那霸约230海里,距日本本土1000余海里。

地质特征: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当在737-1574亿桶。

地理特征:处在大陆架上,由七座小岛组成,附属于台湾岛,深达2000多米的海沟将琉球与钓鱼岛隔开。

第二节 钓鱼岛历史

一、中国对钓鱼岛的历史依据

中国最早记录钓鱼岛可追溯至公元610年的《随书·流求国传》,其中记载了途经高华屿(钓鱼岛)赴琉球;在此之后,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顺风相送》记载了“钓鱼屿”和“赤坎屿”(钓鱼岛、赤尾屿)。  

1556年,郑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半年后撰写了《日本一鉴》一书。该书在“万里长歌”篇中明确记载了钓鱼岛属于台湾:“取小东岛之鸡笼山,……约至十更,取钓鱼屿。……自梅花渡澎湖,之小东,至琉球,到日本,……钓鱼屿小东小屿也。” 当时中国明确了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在倭寇猖獗的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1561年,明朝抗倭名将胡宗宪与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1621年茅元仪绘制出版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等,都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纳入其中,视为抵御倭寇骚扰浙闽的海上前沿。

二、日本对钓鱼岛的说法

日本对钓鱼岛记载最早的书面材料是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其中钓鱼台等岛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并未包括在琉球范围内,这说明日本当时认定钓鱼岛属于中国。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大槻文彦出版的《琉球新志》一书所附《琉球诸岛全图》等,均不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日本官方1877年出版的《冲绳志》是冲绳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书中冲绳全岛名称和附图中均未提到钓鱼岛或“尖阁诸岛”,这表明钓鱼岛不属于冲绳(琉球)。

日本已故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经过查阅历史文献,在专著《“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中指出:明治时代(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他强调,“钓鱼岛等岛屿最迟从明代起便是中国领土。这一事实不仅是中国人,就连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确实承认”。

第三节 钓鱼岛现状

一、中日各自对钓鱼岛的表述

无论从历史、文献资料和法理基础上讲,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钓鱼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日本在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时表示:钓鱼岛属日本领土不需要与中国谈判!口气非常强硬。日本拿不出充分证据,也拿不出史料,也不尊重历史实事,更无视国际法。其实,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琉球更不属于日本。日本的逻辑仍然是侵略扩张政策的继承:造既成实事,奉行实际占有政策。

日本政府的说法是: “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

日本方面称,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羽毛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竖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

二、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

日本对钓鱼岛采用时效取得策略(时效取得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而最终取得该土地,即使这块土地最初是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被他国所反对或由于外来因素而中断时效,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主权。),即通过各种手段逐步造成既成实事,实现对钓鱼岛的侵占。日本几十年来,从隐性到显性,温水煮青蛙,逐步蚕食,步步为营,采取了一系行动:一是通过在钓鱼岛上兴建灯塔、修建直升机机场、跑道、武装巡逻、西南诸岛国有行动,并拖美国下水,要求美国官方表态将钓鱼岛划入《日美安保条约》范围,以美国作为后盾对抗中国;二是通过外交申明、学术论著、行政立法划定海域范围。其间还制造过一系列事件:如非法扣押、驱赶中国民间保钓人士,驱逐中国海船,围堵、跟踪中国渔政执法船。特别是去年冲撞中国渔船,抓扣中国渔船船长,通过走国内司法程序,以此达到从实际占有迈向法理化占有。

日本海上保安厅在钓鱼岛周围海域设置严密的“封锁线”,以军事力量拒止、骚扰中国对钓鱼岛行使主权。负责钓鱼岛海域监控任务的是日本海上保安厅第10、11管区。两个管区共下辖各型巡视船47艘、飞机16架。其中3200吨级巡视舰3艘、1000~2000吨级巡视舰8艘。

可以看出,日本对钓鱼岛实行武力占有,并通过一系列的官、民、新闻、学术相互配合,造成既成实事,逼迫中国承认现实,从而达到窃取钓鱼岛的目的。

三、钓鱼岛地理与法理

(一)钓鱼岛的地理

钓鱼岛距日本本土1000余海里,距琉球230海里,距中国台湾约100海里,与琉球之间隔着一条深达2000余米的琉球海沟,将钓鱼岛与琉球天然分开。琉球海沟位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等岛屿之间,东北端与日本海沟相接,西南与马里亚纳海沟相连,从地理上把琉球群岛和中国大陆架截然分开。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与台湾岛一起,都坐落在水深只有二百米的中国东海大陆架上。

在地质上,东海大陆架边缘的钓鱼群岛是台湾东部山岭的延伸,这些海底山岭,拦截了长江、黄河等河流带来的泥沙及有机营养物,形成4000米厚的堆积层(含石油、天然气)。假使没有中国大陆河流供应泥沙物质,东海也像冲绳海槽一样,是个深几千米的充满海水的海盆。

所以,从海底自然演化来看,东海大陆架、大陆坡是中国东部陆地及山脉的自然延伸,是中国陆地物质养育形成的,钓鱼岛无疑属于中国。

(二)钓鱼岛的法理  

1、中国先于日本四百余年发现钓鱼岛

日本主张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的根据是:据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发现该岛,但中国在1403年的史籍——《顺风相送》航海图中即记载了钓鱼列岛,中国人比日本人早四百余年发现该群岛。

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这些在明嘉庆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也有清楚记载。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1602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从此遭日人监督内政40余年。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从行政划分上,钓鱼群岛是我国台湾附属岛屿的东北诸岛,属宜兰县管辖,历来为我台胞渔民的传统渔场。因此,无论从先发现,先利用上,钓鱼岛理应属于中国。

2、日本应依法归还钓鱼岛

在二战之后,日本战败,无条件接受盟国宣言。在1943年的《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和贪欲所获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根据这些国际法文件,日本此前窃取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都应归还中国。

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无论从发现占有权、还是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效的《大陆架公约》、《海洋法公约》来看,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都是公认的和无可争辩的。

3、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琉球不属于日本

如前文所述,钓鱼岛是中国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琉球海沟将其与琉球天然分开,钓鱼岛属台湾的附属岛屿。

在历史上,琉球王国位于中国与日本之间,从明朝开始,琉球国王历代受中国帝王册封,与中国有500余年的藩属关系。日本分别在17世纪和19世纪侵略琉球,终于在1873年兵临琉球,1879年强行“废藩设县”,将琉球一分为二,南为大清领土,北为日本领土,改名为“冲绳”,逼清政府承认。随着形势的发展,日本不仅窃取了琉球36岛,最后还殖民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

因此,日本的所谓“冲绳”县皆为非法侵略之领土,更无论钓鱼岛。因此,无论是琉球、钓鱼岛,还是东海划界,日本继承了一以贯之的侵略、扩张政策,仍然带着军国主义的思维方式,奉行着对外的窃取、强占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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