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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被偷,小偷泡酒饮用后身亡,失主却不仅坐牢还赔钱

钓鱼杆钓友圈2023-06-20 19:25:01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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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听老人说“每天一杯中药酒,保你活到九十九”,这句话并非空穴来风。用酒精浸泡药材,可以更快溶出药物中的有益成分,在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会摆上几罐中药酒。但是读者朋友们注意,并非所有药材都适合泡酒,泡对了是良药,泡错了就是要命的毒酒!

福建一男子偷走中药铺的药材回家泡酒喝,不料喝完就中毒身亡。失主不仅要坐牢,还要给小偷赔钱,这合理吗?

2016年,福建厦门有一家中药铺,老板是岳先生。该店世代相传,是家族传承的宝藏。草药不同于其他,受湿受潮都会影响药效,必须保持干燥方可入药。

当天,岳先生如同往常一样,将新进的几批药材铺在门口晾晒。其中有一批草乌,草乌是一味常见的中药,具有止血化瘀,清热解毒的功效,常用来治疗痛风、顽痹等常见疾病。因此供不应求,岳先生格外珍惜。

由于当日天气晴朗,药材很快就晾干了。未曾想,等到岳先生回收药材,清点数目的时候,却出了纰漏。他一拍脑袋,怎么少了一根草乌?正当岳先生纠结要不要报警的时候,警察就找上了门。

原先那天下午,付某正巧路过中药铺,见到晾晒的药材,正好最近身体不爽,就起了贼心。他一眼就看中了形似人参的草乌,眼见四下无人,便偷走了一根,回家泡酒喝。没想到,这一喝,病没有好,自己倒是先走了。

当天下午,付某喝完酒后不到一刻钟,便觉得头晕眼花,四肢无力,上吐下泻。他刚开始以为是自己太长时间没喝酒导致的,但他不明白的是,草乌泡酒与剧毒无异。等到家人将其送到医院时,已毒入五脏,为时已晚。

付某的家人即刻报了警,警察才找到了岳先生这里,将其逮捕,随后便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判决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付某家人30万元。

岳先生对此结果表示不服,本来药材被偷就已经很郁闷了,谁曾想竟然还喝死人了。本来就没有监控证明付某吃的草乌是自己家的,况且明明是付某私自用草乌泡酒导致中毒,为什么让自己坐牢又赔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付某吃了岳某遗失的草乌,不排除付某在别处捡到或购买的可能。二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岳某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后撤销了对岳先生的起诉。

不久,付某家属又再次索赔,最终法院判决岳先生赔偿付某家属4万元,该案终结。

为什么三次审查的判决结果差别如此之大?如果不解释清楚,那么对于岳先生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要说清这个案件,我们就要分析两个问题,分别是“为什么不坐牢?”与“为什么要赔钱?”

一审判决认为岳某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付某的死亡。岳某虽然只是将草药放在门口晾晒,但是正常人应该能预料到草药被盗的风险,他却因为疏忽大意未预料到,由此导致付某盗走草乌后泡酒中毒身亡,由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所有的前提都建立在,付某吃了岳某晾晒的草乌的基础上。二审法院认为,现并无直接证据,如监控视频、照片等证明付某吃了岳某的草药,一审法院的认定仅是案件推理,而并非事实。

检察院撤回刑事诉讼以后,附随的民事诉讼也一并撤销。但是这并不阻碍付某家属单独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岳某承担侵权赔偿。

那为什么岳某已被认定无罪后,法院在诉民事讼中仍旧判定岳某构成过失侵权,需要赔偿付某家属四万元呢?

这是因为,刑法具有其他法无可比拟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对行为人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如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其严厉性要求在认定犯罪时,必须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认定及其严苛。

而民事侵权认定则较为宽松,并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只要主张责任的一方证明到高度可能性即可。本案中,虽无法证明付某的死与岳某的草乌存在完全的因果关系,但是有证据证明致死的草乌与岳某丢失的草乌关联性极大,岳某并无相反证据可以反对。

故法院有充足理由相信付某家属的说法。即岳某的疏忽大意与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较大关联,故认定岳某存在侵权行为。

付某擅自盗走草药属于过错方,未查询其功效与用法便擅自泡酒引用导致死亡,付某应自负责任。但岳某明知草乌为毒性药品却未妥善保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采取立牌提醒或找人看管等措施,导致草乌被盗。故对于未能幸免付某私取草药中毒死亡后果,可适当赔偿损失。

这件事提醒我们,切勿在公众场合摆放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强的物品。即便放在那里,也要进行充分的提醒与警告,这是对自己与他人生命健康、财产负责任的表现。

另外值得读者朋友们注意的是,入口的东西,无论是食物还是药品,都要留个心眼。特别是对于药酒这类特别物品,一定要谨准医嘱,谨慎服用,切勿因小失大,延误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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