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
带上钓具
寻处鱼塘
甩一杆
是钓鱼爱好者们最惬意的时光
然而
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也不容忽视
近日
武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因钓鱼引发的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王某与修某相约前往某鱼塘钓鱼,由修某缴纳钓鱼费150元。晚上19时许,王某准备收鱼竿时,鱼竿触碰到钓鱼点上方高压线,导致王某触电身亡。王某的家属遂将鱼塘经营者曾某、高压路线所有者某公司、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该鱼塘由曾某经营,其未办理营业执照。鱼塘上方架设的高压线高度为5.7米,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王某事发当天使用鱼竿长度为6.27米,案涉线路未设立安全提醒标志和标明保护区。
法院审理
1
供电公司
案涉高压线路所有权人和经营者系某公司,供电公司不是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鱼塘经营者曾某
曾某是鱼塘的经营者,且无照经营。其在高压线路下方经营钓鱼场,未对消费者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也未进行安全提醒,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3
高压线路经营者某公司
首先,某公司在经营该高压线路期间,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次,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是王某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再次,未承担定期巡查、维护保养,树立安全提醒标志等法定义务,存在监管过失。故某公司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的高度危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
王某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线路下垂钓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王某所使用的钓竿超过6米,超过案涉高压线路规范最低垂弧高度,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因此,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可以依法减轻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综上分析,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责任承担原则,由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鱼塘经营者曾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现如今,爱钓鱼的人士越来越多,垂钓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在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活动。
作为供电部门和线路周边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尽到设施安全义务、安全警示义务、安全管理义务,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安装电力设施,于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原标题:《每周一案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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