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租赁鱼塘后,养鱼频繁受到干扰,来自朱先生的经历
来自广东汕头市的朱先生,于2011年承包了某鱼塘,但在养鱼过程中,频繁受到鱼塘出租方的干扰,以至没法正常经营鱼塘。朱先生就此事与各方交涉中。
朱先生是汕头市管辖区内某社区的村民,于2011年同另一居民洪某达成协议租赁鱼池一个。在租赁期间,朱先生苦心经营养殖多种有价值的海水鱼,但洪某的儿子及亲戚朋友在朱先生租赁养殖期间,不间断地进行骚扰与破坏,经常偷鱼,导致朱先生的财产损失严重。
洪某一家在朱先生鱼池有所收获时,想占为己有,并想结束租赁。但租期并未到期,且当初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指出:租方在租赁期间若因国家征地需要或居委会建设需要时,甲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甲方应退还乙方租期内租金,并终止合同。而洪某并未按协议书的要求,并声称未到期的必须被他拖欠。
洪某一家经常半夜在朱先生的鱼塘偷鱼,朱先生不堪其扰。当得知朱先生养的是斑猪鱼,洪某开闸放水,让鱼都跑出了鱼塘,并派人在水沟里截获了这些斑猪鱼。这样的行为导致朱先生整年的资金投入劳力付出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于是2013年11月,朱先生第一次拨打了110.但相关工作人员对朱先生回复是,因为没有提到现场证据,无法执行案件。
2014年7月洪某一家对鱼塘的鱼进行下毒,并与朱先生发生肢体冲突,对朱先生进行殴打,随后朱先生受伤。此事也同样闹到了110单位,以洪某赔偿2000元医疗费结束。
从朱先生养鱼以来,洪某一家及相关人员对其鱼塘的破坏和骚扰一直没有停止,越演越烈。朱先生多次请求110单位相关人员的帮助,J察就是以没有证据为由,没有立案,也未彻底解决问题。目前这件事仍在处理当中。朱先生还针对社区的某在职者在社区治理中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向上一级单位陈述和反映了相关事实,具体事实内容将在后文的材料中进行说明。
朱先生提到,如今没田可种,没地可耕,以打短工为生,经济不济,谋生不易。社区现有铺面属于集体所有,朱先生希望能申请承租一店面以做谋生经营,或者在山坪地腾空一点地方供种养。
而且,根据社区规定,朱先生的子女有权利享受年级分配权利,但至今没有下文,朱先生希望落实。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朱先生妻儿本有征地养老保险金9000元,但该款至今未落实,也希望得到上级的处理。
另外,朱先生无故遭到堂哥的嫉妒,受到了堂哥的伤害。14年前,他的堂哥看见他建房子经济不错,就起了妒忌心,然后以他要买社保为由,向朱先生借了一万元。后朱先生向其讨要一万元,导致堂哥怀恨在心。堂哥表面上讨好和关心朱先生,朱先生出于尊重,经常请堂哥到家中来吃饭喝酒。堂哥全面了解了朱先生的家庭状况,于是和他老婆采用一些歪门邪道的方法,对朱先生及其家人进行不健康的诅咒。
朱先生的家庭已经被拆散了五六年之久,家庭经济困难。朱先生曾将这些窘迫情况向社区及相关工作人员反映,但都未得到正面答复。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管理部门能够关注并重视朱先生的需求与经历,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同时,也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给予朱先生更多有效的支持与建议。
相关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84593281335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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