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鱼!获刑且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是我国南海伏季休渔期。近日,一名船长在禁渔期驾驶渔船出海电鱼,虽然只电鱼8.8斤就被查获,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被判处拘役。而明知禁渔期出海捕鱼违法,另外一名男子还雇佣他人一同前往,结果也被海警部门查获,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因为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还得赔偿一笔“修复费”。
海南海警局查获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案人员指认作案工具 (海南海警局供图)
案例一:
一船长禁渔期出海“电鱼”8.8斤被判处拘役
就在海里电了几斤鱼,却被判了刑,这是怎么回事?只因张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出海,用“电枪”潜入水中进行电鱼捕捞作业,后被海岸警察执法人员查获。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拘役。
2019年6月13日,船长张某某驾驶渔船从文昌清澜大桥下出发到达文昌抱虎角附近进行捕捞作业。
当晚21时许,张某某指挥船员手持“电枪”潜入水中进行电鱼作业,张某某在船上负责启动柴油机发电。在电鱼过程中因发现氧气管供氧不正常,船员便返回船上进行维修。次日0时50分许,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执法人员登临涉案渔船进行检查,发现船上有柴油发电机1部、电线1条、电枪2个、潜水服3套及渔获物,经现场称量,该船通过电鱼方式共捕捞渔获物8.8斤,海岸警察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该渔获物进行变卖,卖得176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击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拘役。
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击工具捕捞水产品,会对海域的渔业资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尤其在禁渔期内,海域中的鱼卵、幼体、亲本都有可能会被电死。虽然有些鱼类侥幸逃脱,只被电晕,但是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会对鱼类的繁衍生息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律师说法:
不同电鱼情形构成不同犯罪
张某某禁渔期在海里“电鱼”获刑,那么在野外河塘电鱼是否违法?如果再引发其他人被电晕或者发生生命危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提醒,无论是在野外鱼塘,还是自家鱼塘,电鱼行为均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炸鱼、毒鱼、电鱼等捕捞方法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
胡乾华介绍说,电鱼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胡乾华说,电鱼行为可能衍生出严重后果,不同情形可能构成不同犯罪。电鱼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更危及涉水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果当时有其他人进入该片水域被电晕溺亡或者重伤,则电鱼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电鱼人明知电鱼行为会造成其他涉水人员死亡,放任该结果,仍在该水域电鱼而致人死亡,则电鱼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情形。
案例二:
一男子禁渔期出海捕鱼既担刑责还得赔“修复费”
2020年5月31日晚,张某与其雇佣的欧某分别驾驶租赁拖网渔船出海捕捞作业。6月1日1时许,张某等人在作业时被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执法员查获。
经称量、变卖,被查获的2艘拖网渔船上渔获物合计12769.2斤。经执法机关组织现场竞买,该批渔获物以13229.32元变卖成交。经鉴定,张某用于捕捞作业的渔网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其最小网目尺寸仅为26mm,不符合关于南海区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40mm的规定。
张某在海警执法员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他对于南海伏季休渔期及禁渔期出海捕捞的违法性均是知晓的,涉案非法捕捞由他组织和指挥,欧某系张某雇佣的其中一艘船的船长。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张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诉讼。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在南海伏季休渔期使用低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坏了海洋鱼类的生长和繁殖,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涉案非法捕捞由张某组织和指挥,案外人欧某系张某雇佣人员,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张某主张生态损害赔偿,不存在遗漏被告的问题。
海口海事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海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没收渔网和渔获物变价款。同时,张某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万余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如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律师说法:
谁破坏谁赔偿,既惩治犯罪也修复生态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介绍说,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胡乾华说,张某在禁渔期内的非法捕捞行为,既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危害。为修护被破坏的水域自然生态环境,法院在追究案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公益损害民事责任,牢树“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判处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实现惩处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让非法捕捞者付出高昂的代价。(陈敏)
来源: 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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