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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网约车”曝三大疑问:涉事运管站负责人被曝曾被政务撤职,何以官复原职?律师法律解读网友质疑

鱼饵钓友圈2023-09-12 15:34:29A+A-

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显示,乘客杨某某(左)抽烟被劝阻后扬言要收拾司机

网约车上抽烟被拒,醉酒男子深夜疑打私人电话唤来交通执法人员,哈尔滨网约车司机张师傅怀疑自己遭“钓鱼执法”。

6月13日,哈尔滨市松北区通报,醉酒男子系区交通局借用人员杨某某(网约车乘客),已予以清退,给予区交通局运管站执法人员周某某、钟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执法岗位,给予区交通局运管站站长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6月14日,事件发酵,参与当晚执法人员的腕表和手机,网约车乘客杨某某被曝双重身份,以及涉事执法人员近3年前疑被通报处理,成为网友质疑的三大问题。

>>>不让抽烟就收拾

劝阻乘客车上吸烟后遭遇执法检查

张师傅的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显示,6月11日22时30分左右,醉酒男乘客杨某某上车后要求抽烟,在被张师傅明确劝阻后,杨某某问张师傅有没有网约车双证,并连续拨打数通电话,要求执法人员回站里,并问“谁值班”,还向法制部门咨询黑车怎么处罚。

“我要回家,还不让我抽烟,那我就收拾他就完了呗。”杨某某放下电话转向张师傅威胁道:“办你,一会让你认识认识我。”

“那个网约黑车怎么罚?”杨某某还电话询问网约黑车怎么罚,并称自己有处罚审核权。对方回答说:“5000元到2万元,交2万罚款行了。”

当晚11点多,张师傅把车开到男子口中的“站里”后,果然被身着制服、胸前佩戴工作证件的交通执法人员周某某和身着便衣的执法人员钟某的现场执法检查。

>>>疑问1:价值不菲

执法人员的腕表和手机是仿冒品吗?

交通执法人员周某某的腕表和所用手机

6月14日,张师傅向记者证实:“当晚的车费付了,他是免密支付。”

张师傅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周某某现场执法检查的照片显示,其左手腕上戴着一款疑似劳力士名表,并手持一款疑似华为手机现场摄录进行执法检查。

检索网上同款劳力士牌机械腕表的售价,网上的标价为14万余元,而这款华为典藏版的折叠屏手机,网上标价18999元。

有网友认为,区交通局执法人员这套“名头”价值不菲,是否涉嫌来路不正,期待纪检部门核查。但也有网友认为“执法人员讲究穿戴,如果是仿冒品也无可厚非”。

记者向张师傅求证执法人员周某某的腕表和手机。“我看到通报了。”张师傅表示:“这个事官方已经通报了,上官方通报看一下得了,我这边接单跑车。”

>>>疑问2:双面身份

开网约车公司、举报黑车的是同一人?

松北区官方通报显示,这起事件的始作俑者杨某某为区交通局借用人员,但爱企查检索信息显示,杨某某与哈尔滨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高管杨某某名字完全相同。假定两人如果是同一人,就意味着杨某某既身为网约车公司的高管,又被区交通局借用,难管有网友认为,“怎么会那么巧合,‘钓鱼执法’网约车的人和开网约车公司的人都是杨某某。”

6月14日,记者致电这家网约车公司,接电话的负责人表示跟其打电话的太多,令其非常烦,记者询问是否认识杨某某,不等记者问完,对方快速挂断电话。

网友认为,如果杨某某是同一个人,他就是双面身份,一面经营网约车,一面还耍小权力查所谓网约车黑车,张师傅会不会认为杨某某的这个行为矛盾吗?但张师傅以忙于跑车为由,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回复。

>>>疑问3:官复原职

政务撤职和党内警告处分是一个人?

2022年6月13日松北区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2019年8月16日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通报

此外,网友爆料,2019年8月,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关于北广场、北站黑车非法营运问题的处理通报显示,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松北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提及对运管站站长刘某某(非中共党员)政务撤职处分,运管站工作人员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运管站科员钟某(非中共党)政务记过处分。

这份公开通报中提到的2019年被点名处理的区运管站站长刘某某,和如今涉嫌“钓鱼执法”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刘某某,名字、单位完全一致,两者是同一个人吗?

2019年被通报处理的周某某,和此次通报中的区交通局运管站执法人员周某某,名字和单位也如出一辙,也就是说,周某某作为交通执法人员,不到3年时间两次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有网友质疑,如果这位区运管站负责人是同一个人,那性质就严重了。“如果是一个人,他2019年没有入党,而且是被政务撤职,他怎么会官复原职?而且2019年他还不是党员,还受过政务处理,他怎么入的党?”

有网友认为,2019年就接受党政纪处分,此次又因为执法不规范被处理,看来松北区的确应该深刻反思。

6月14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松北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运管站,但上班时间办公座机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记者联系松北区政府,工作人员证实,13日发布的官方通报的权威性,“它是政府网站发布的。”

对于3年内交运执法人员被通报处理是否为一人,这名工作人员未置可否,而是给记者提供了区委宣传部一位领导的联系电话。

“这是宣传部电话,他全权在跟这件事,具体问下他。”但记者多次拨打这位负责人的手机号,一直处于暂时无法接通状态。

>>>公益律师法律解读

类比公务员管理规范

国家机关单位借用人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6月14日,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网友的疑问从法律层面作了解读。

赵良善表示:“执法人员佩戴腕表使用高端手机等,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非因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等所得,未有违法乱纪行为,那么手表和手机使用属于个人自由范畴,一般不会涉及到什么责任。只有这些东西涉及到利用职权所得时,可能会承担对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赵良善强调,杨某某作为交通局这类国家机关单位借用人员,可以类比公务员的管理规范,应当履历清晰、身份简单,其用人规则应当参照《公务员法》第59条 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如果其一方面是网约车公司经营者,一方面又是执法单位借用人员,那么其身份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属于违纪,如果利用身份谋取利益,或涉嫌职务犯罪。

赵良善指出,对于3年内交运执法人员被通报处理是否为一人,需核实其具体身份信息才能确认。“即使是同一人,其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还需结合其撤职后是否停职。”

因为根据公务员相关法律规定,撤职是国家公务员出现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并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过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所以,撤职只是撤销现有职务,其公务员身份依旧存在,在处分期满后,还有可能恢复原职务,所以其执法身份仍然是在的,这时,其进行执法行为并无不当,但如果是在被开除或者停职期间,再利用公务员身份执法自然是不当的。

赵良善介绍,至于涉事执法人员如何入党,则需审查入党程序是否合理,以及入党资料审查是否齐全来判定,如果有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导致其入党的,可能参与的工作人员或涉嫌违纪违法。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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