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
第四章 河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监督设障者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的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锦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得改变河水流向、破坏自然河床、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立项时,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锦江流域已建水电站,不能满足下游生态环境用水最低下泄流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水电站经营单位应当对电站库区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保持库区清洁。
禁止在锦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水电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锦江流域放流鱼种,划定禁渔区,设立禁渔标志。
禁止在锦江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锦江流域各类船舶总量控制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对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在锦江流域作业的各类船舶应当取得相关证书,并在船体醒目位置标明船名、用途、编号。
第三十六条在锦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网箱养殖、拦网养殖、圈养;
(二)向沿河滩涂和岸坡倾倒、堆放、填埋垃圾或者动物尸体;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垦荒;
(四)擅自拦河筑坝、围垦河滩;
(五)利用河道水域、滩涂从事烧烤,搭建钓鱼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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