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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当“孤泳者”!海口部分涉水公共区域暗藏危险,切勿擅自下水

钓鱼入门钓友圈2023-08-28 15:21:13A+A-

本报讯 炎炎夏日,游泳是消暑的好方式。但是,涉水公共区域的安全如何防护?记者走访海口部分涉水公共区域发现,不少人无视安全提示,擅自下水游泳,图一时清凉却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记者 林鸿晖 文/图

海口湾公园附近水域,家长远远地看着孩子游泳。

海口部分禁游泳垂钓水域,嬉水钓鱼的人不少

记者在海口12345热线平台搜索“游泳”、“钓鱼”,结果显示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296条投诉,多数内容与违规垂钓和“野泳”有关。

5月23日中午,记者来到海口东营西路附近水域,在一处设置了“此处水情复杂,暗流较多,禁止下水游泳、放网、垂钓”警示牌的海滩附近,仍有人下水,或者在岸边垂钓。“我之前在白沙门附近水域钓鱼,现在来这里钓,钓到过沙尖鱼和黄脚立鱼,但数量不多。”一名正在钓鱼的男子告诉记者,远处下水的人其实不是游泳,而是放网捕鱼。

5月24日,记者在白沙门公园附近水域看到,前往海边的路上设有多块警示牌,提醒人们切勿在此水域下水游泳。但是,仍有家长带着孩子在海边玩水,还有人在海里游泳。

白沙门公园附近水域,两名男子下海游泳。

5月28日中午,记者来到海口湾公园附近水域,现场设有多块提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预防溺水”的警示牌,但记者仍看到有人带着小孩在这里游泳。现场一名环卫工人说,来这里游泳的人多数是在早晨或下午时段,周末带孩子的家长比平时多,“一直有人来这里游泳,很多年了都这样,有人甚至游出了几百米远,有时还会见到几个孩子结伴来玩的。”

海口湾公园附近水域,孩子在游泳,家长站岸边看着。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海甸溪北岸的海口湾滨水公共空间阳光沙滩看到,现场有一个人在钓鱼,两个人在海里游泳,还有一个小孩在岸边的浅水区玩耍。而就在不远处的沙滩上,立着多块提示“海域水深浪大有暗流,禁止入水”、“禁止游泳”、“禁止垂钓”的警示牌。“随着附近的各种工程项目陆续完工,越来越多人来到这里游玩,下海游泳的和钓鱼的人也越来越多。”市民李先生说。

在新埠岛碧海银滩附近水域,沙滩上和出入口处均设有多块警示牌,提醒人们此处水深危险,禁止嬉水(游泳)。“我是今年年初搬到这附近居住的,偶尔见到有人来这里游泳,时间大多集中在下午时段,周末或节假日期间还会看到一些家长带着孩子过来玩水。”带着孙子散步的吴阿叔告诉记者。

而在南渡江公园附近水域,记者在多处通往江边的路上看到了“水深危险 严禁下水”、“水深危险 注意安全,严禁钓鱼、游泳、嬉水……”、“禁止电鱼、毒鱼、网鱼一切违规捕鱼……”的警示牌。在一座已封闭的铁桥附近,也同样设立了告示牌,提醒人们切勿在桥底垂钓或逗留,以及该水域禁止进行钓鱼、捕鱼、游泳等行为。

记者准备离开时,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迎面过来,记者注意到,他的电动车上载着不少钓具。

海口海新大桥

桥上有人钓鱼,桥下有人挖蚝

5月29日中午,记者来到海口海新大桥,桥上一名男子钓完鱼正在收拾钓具,桥下有几个人正在退潮的滩上挖蚝,岸边还有几个人在撬壳取蚝肉。

记者在桥下待了数十分钟后回到桥上看到,又有人骑着电动车前来垂钓。在海甸岛住了20多年的曾先生反映,他经常沿着碧海大道散步,经过海新大桥时经常见到有人在上面钓鱼。“现在来海新大桥垂钓的人比以前少了一点,他们一般是骑着电动车来,把车直接停在桥上的非机动车道上,桥下时不时还有船只驶过,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海口西秀海滩

你游着泳,我驾着船,好不热闹

5月30日,记者来到海口西秀海滩,虽然出入口处设有“非泳区 请勿下海游泳”的警示牌,但仍有人在海里游泳。“这里经常有人来游泳,早晨和下午时段比较多,周末和节假日也不少。”一名带着孩子在树下乘凉的阿叔说,这些游泳的人中,除了成年人,也有一些学生。

阿叔告诉记者,因为这附近有帆船俱乐部和训练基地,时不时就能看到有人在海上练习帆船,“帆船一般在较远的海面训练,对游泳的人影响不大。”

西秀海滩水域,两名男子站海水中。

记者了解到,海口假日海滩管理处2021年7月15日曾发布公告称,西秀海滩处水域是开展帆船帆板运动的主要区域,以及各类运动船艇、帆板进出海的必经通道,且海底沙土流失严重,海底礁石、火山碎岩裸露,下海游泳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勿下海游泳。

律师说法

擅自前往野生水域游玩,可能触犯法律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介绍,擅自前往野生水域游玩,可能会被采取相应行政处罚的措施。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刘鹏介绍,擅自前往野生水域游泳导致自身或者其他主体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野生水域不同于正常的经营性水域场所,野生水域管理方如当地政府部门等,履行的是管理者的责任而非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故管理方若有在相关区域设置告示牌等合理告知的行为,即可能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

“‘野泳’是一种危险行为,水下情况复杂多变,一不小心就会造成溺水事故发生;破坏公共设施,进入禁区野泳可能触犯法律;如果这个禁区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会影响更多人的健康,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野泳还有可能触犯传染病防治法。”刘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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