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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郊野公园禁止钓鱼,公园方是否有权利没收鱼竿,不需要意气用事,希望有法学界的朋友详细作答?

钓鱼法规钓友圈2023-06-21 22:49:42A+A-

呃…大律师都大了怎么可能闲…,哪咱们较真的讨论一下哈:

1、公立公园的管理方应该是某差额事业单位或者该事业单位聘用的某公司咯。

2、钓鱼,即利用某种工具将鱼拖出水面(要么带回家吃掉,要么放生,放生时鱼已经收到了鱼钩的伤害)

3、管理方禁止钓鱼、没收鱼竿。

4、根据《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内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

5、因为我懒得查,所以我推定某事业单位是不可能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没收财物这种行政处罚权力的。

6、如果不把管理方看作行政管理职能呢,管理方和钓鱼的人只是平等民事主体呢,哪钓鱼的人是不是侵犯了管理方的民事权利呢?

7、先看是不是侵犯了管理方的权利哈,哪咱们首先得明确一下“鱼”的所有权,鱼的所有权归属将解释是否侵犯了权利。鱼如果是野生的(管理方未投放鱼苗),根据物权法49条,哪鱼的所有权是国家。鱼如果不是野生的那所有权属于管理方(投放鱼苗方)。换言之,如果鱼是野生的,钓鱼人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如果鱼不是野生的,钓鱼人侵犯了管理方的所有权。

8、钓鱼人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管理方有权制止吗?民法总则中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承担责任”,紧急!钓鱼又不是网鱼,也不是电鱼,鱼也没有灭群的风险,谈不上紧急吧,哪是管理方“无因管理”喽,管理方照成了钓鱼人的损失应当赔偿(碳纤维鱼竿),哪钓鱼人侵犯了管理方对鱼的所有权呢?民法总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把没收鱼竿看成停止侵害的一种,应该不为过吧。

9、结论:管理方有没有权利没收鱼竿,主要看钓鱼人叼了什么鱼(如果是珍惜野生动物…哪更惨),管理方没收鱼竿可以,但是应事后返还鱼竿,否则将涉嫌侵占。

以上全为我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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