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楚说法|“十年禁渔”刑事案开庭审理!非法捕鱼终被“捕”
威楚说法|“十年禁渔”刑事案开庭审理!非法捕鱼终被“捕”
据楚雄政法:
元谋县“十年禁捕”区主要涉及金沙江干流元谋段52.32公里,龙川江干流元谋段63公里,共流经7个乡镇20个村委会,元谋县人民政府曾于2021年4月30日出台《关于依法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然而,禁令之下,仍有人顶风作案,以身试法。
4月12日上午,元谋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到江边乡开展巡回法庭庭审活动,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件情况
2022年3月初,被告人文某某、白某某伙同鲁某、冯某某(另案处理)带着电捕鱼器等工具到小那别村龙川江河段捕鱼。二人将渔获物抬至公路边装车,后被食用。经公安机关传唤,二人到派出所交代了违法行为。经元谋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龙川江干流元谋段属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河段,使用的电捕鱼器属于禁用渔具。
文某某、白某某违反长江禁渔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当庭普法
在发表公诉意见过程中,案件承办检察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该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进行讲解,向旁听群众释明被告被判处刑罚的原因和依据,介绍了关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文件精神,并就金沙江干流元谋段、龙川江干流元谋段的禁捕区域以及禁捕渔具、捕捞方法进行说明,将法送到当地群众“身边”。
判决结果
本案当庭宣判,文某某、白某某因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旁听群众纷纷表示:
“下河捕鱼代价太大了,不仅违法犯罪被法律惩罚,还破坏了生态环境”
“以后想吃鱼了还是应该到菜市场买着吃,吃着安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普法强基宣传标语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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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世和为贵,做事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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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依法办事,愚者以身试法
审 核:陈 颖
编 辑:杨祯玮
来 源:元谋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