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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钓鱼)犯法吗?

鱼饵钓友圈2023-06-24 21:53:33A+A-

现在城市中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捕鱼、捞鱼、钓鱼也成为一些人休闲放松的一种方式。本是快乐的一件事情,但某些人却稀里糊涂进了局子,并受到了处罚,更甚者则是受到了犯罪刑罚。网鱼行为会犯法吗?钓鱼行为会犯法吗?答案是:一定的情况下系犯法的行为。接下来我们娄成成律师团队具体讲讲。

大背景: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之规定:《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上述通告明确了我国已进入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的时期。保护和恢复大自然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成为发展核心。

公安部于2020年9月29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6月下旬,公安部迅即组织沿江各地和长航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长江禁渔”行动。截至目前,已侦破非法捕捞刑事案件329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38名,查扣涉案船只1500余艘、非法捕捞器具2.3万余套,查获渔获物7.7万余公斤。共走访退捕渔民15.4万余人、涉渔场所2.1万余处,收集涉渔违法犯罪线索230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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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罪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中所提及的情节严重主要分为五大方面: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达到上述五大方面之一的,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在我们老百姓中,常见的就是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鱼虾,还有就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鱼虾。

什么是禁渔区、禁渔期?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尔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捕捞中什么是禁用的工具或方法?

禁用的工具: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水产品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各种主要渔具,应当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箔眼)尺寸。其中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由国家水产局规定。”

禁用的方法指:是指根据《渔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捕捞方法。

最常见的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电鱼、毒鱼(含禁用鱼药)、炸鱼、携带可视锚渔器(渔具武斗竿)、灯光诱捕、拦河罾(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捕捞网具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滚钩、鱼鹰、逆变器、声呐(无鳞鱼)诱捕机、迷魂阵、敲(舟古)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文章作者: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娄成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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