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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罚

夜钓装备钓友圈2023-06-22 09:24:31A+A-

福州新闻网9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肖丹)日前,连江生态环境局与多部门联动执法,深入山仔水库山仔坝头至小沧乡公路沿线和库区,发现沿线岸边停着较多数量的车辆,垂钓者较多,且普遍存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现象,执法人员对20多名违法垂钓者予以劝阻和登记信息,并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

连江生态环境局近日再次前往山仔水库巡查,发现仍有一钓友在该水源地垂钓,对其当场作出处以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马春林】

来源: 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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