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我不服!”二审法院:程序不正当,撤销处罚!
对于“钓鱼执法”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所谓“钓鱼执法”就是在当事人在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情况下,在相关人员的引诱下,才实施了违法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被相关人员“下了个钩子”。
对于“钓鱼执法”,大家也是深恶痛疾的,那么,在“钓鱼执法”情况下做出来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金某在湖南省邵东市卖烟花,但没有办理经营烟花爆竹的许可证,金某需要购买烟花,通过朋友联系上了在湖南省浏阳市同样是无证经营烟花的曾某,金某向曾某提出购买烟花,双方约定了交易时间、地点。
2019年6月23日下午,曾某在货车上装了446件烟花爆竹,从浏阳去邵东给金某送货。而金某这边更是提前做好了准备,借了一辆别人的货车,还将前后的车牌去掉,并将后厢上的车牌进行了更改。
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金某和曾某见面,曾某没有多想,就让金某开着曾某的货车去仓库卸货,金某在停车后发现一辆小车停在货车旁边,便害怕逃跑了,446件烟花爆竹全部被民警收缴。
而这边曾某还完全蒙在鼓里,左等右等都不见金某,金某起了疑心,觉得是不是曾某把自己骗了,开着车拉着烟花跑路了。曾某越想越不对,于是选择了报警处理。
但是,没想到,报警之后,金某没受到处罚,反而自己被拘留了。因为无证运输烟花,邵东市公安局对曾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金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曾某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曾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邵东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曾某无证运输烟花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曾某行政拘留七日处罚适当,一审法院驳回了曾某的起诉。
曾某提起上诉:
曾某认为,金某是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另一方,依法也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公安局在接到字的报警之后,没有对曾某进行任何处理,曾某认为公安涉嫌存在钓鱼执法,仅仅对自己处罚,却不对曾某处罚,非常不公平。
二审法院认为:
曾某主张邵东市公安局涉嫌“钓鱼执法”,邵东市公安局并未就此提出抗辩。结合该局现场跟踪查获涉案烟花爆竹的过程,法院难以对曾某主张的“钓鱼执法”作出否定性评价,无从确信邵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过程的正当性。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邵东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
虽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但是毕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曾某被错误关押七天,有权申请赔偿,并且446件烟花,邵东市公安局还没有归还。
在被撤销行政处罚之后,曾某向邵东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邵东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27.25元。曾某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
曾某被违法拘留七日,应按国家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即每日346.75元计算,7天工资共计2427.25元,邵东市公安局决定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27.25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邵东市公安局的收缴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并且烟花爆竹仍存放在邵东市公安局处,邵东市公安局应当对涉案446件烟花爆竹予以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邵东市公安局将446件烟花爆竹返还给曾某。
我们讲要坚持“依法治国”,行政机关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更好地树立政府形象,而对于钓鱼执法,显然是与“依法治国”相违背的,严重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规范,降低公信力,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钓鱼执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拿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进行起诉,或者是复议之后不满意,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维权也是有成本的,需要付出时间、精力、金钱,而这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是难以承受的,所以一些人就选择算了,但是依然有一部分人选择法律手段维权,不向违法行为去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