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者请注意:使用“爆炸钩”钓鱼可入刑唐僧念的紧箍咒究竟是啥?翻译成中文只有6个字,换作你也头疼
本文转自:人民网-贵州频道
由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在天然水域使用爆炸钩、串钩垂钓7个钓钩及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7个钓钩以下将被行政处罚。
图为嫌疑人使用的钓鱼器具。
日前,尚某浩通过微信邀约余某磊到纳雍河钓鱼。两人约定后,尚某浩准备了鱼饵、5根鱼竿、鱼钩、凳子、伞,余某磊准备了3根鱼竿、凳子、伞等工具。当日17时许,余某磊驾驶摩托车搭载尚某浩到纳雍河皮匠湾水域,两人架起鱼竿开始钓鱼。
在钓鱼过程中,余某磊、尚某浩两人将带来的8根鱼竿架在水里,钓鱼至20时许,余某磊、尚某浩两人未钓到鱼,两人觉得使用一个鱼钩不能钓到鱼。为能更多更快地钓到鱼,余某磊、尚某浩便在鱼竿上安装爆炸钩(每个鱼竿上使用8个鱼钩)进行钓鱼。两人使用爆炸钩的方式共钓取鲫鱼7条,共计2斤左右.在钓鱼过程中,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图为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
看到这可能有人不禁要问,为何钓个鱼都能触犯法律,事实是使用一些非法渔具,或污染水质的饵料,对水生物和渔业生态造成严重伤害破坏的才会被处罚。
图为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
在纳雍河钓鱼的这两位触犯了,使用非法渔具爆炸钩,和没有限制渔具数量这两项,所以才会被抓。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文件中规定,休闲垂钓时,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严重的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嫌疑人尚某浩、余某磊两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捕捞的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罪,目前,两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自实施长江十年禁捕以来,贵州省已发布通告,长江流域禁捕的范围为贵州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的重点水域为乌江干流贵州段,禁捕的时间为最迟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常年禁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拖网、张网、陷阱、耙刺、刺网、复钩钓具(钩尖数7个及以上)、电器鱼,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光诱捕鱼、涸泽而渔等方法进行捕捞。
公安民警在此提示广大群众,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使用爆炸钩、电鱼、毒鱼等方法捕捞,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影响生态系统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最终一无所获,还得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望广大钓友自觉遵守“一人一竿一线一钓”的原则。(纳雍县公安局供稿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