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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万峰湖第十四届竞技垂钓赛竞赛规程

鱼饵钓友圈2023-08-14 13:47:41A+A-

  一、活动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贵州省体育局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黔西南州体育局

         兴义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贵州省钓鱼协会

         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黔西南州垂钓运动协会

  (四)媒体支持:四海钓鱼频道、《中国钓鱼》杂志

         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黔西南州广播电视台

         黔西南州日报、今日兴义、兴义广播电视台

  二、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比赛时间:2020年9月29日12:00分—9月29日18:30分

  (二)开幕式:2020年9月29日10:00点

  (三)闭幕式及颁奖典礼:2020年9月29日19:00点

  (四)比赛地点:兴义市丰都东南环线中段(黔西南州垂钓训练基地)

  三、参赛办法

  (一)参赛人员须年满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近期未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且体温正常(≦37.3),无发热、咳嗽、乏力等不良症状,共计240人。

  (二)每人交纳参赛费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含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四、竞赛项目和办法

  (一)竞赛项目

  1、3.6米(1号池)手竿钓混养一场重量比赛(每场90分钟)

  2、4.5米(2号池)手竿钓混养一场重量比赛(每场90分钟)

  3、4.5米(3号池)手竿钓混养一场重量比赛(每场90分钟)

  (二)计分办法

  1、钓混合鱼比赛以重量排定每人每场组内积分;以每人全部比赛积分相加排定最终名次,积分少者列前。

  2、如总积分相同,则优先比较单场积分,优胜者前列,如单场积分再相同,则比较两场比赛总重量,优胜者前列,如果总重量再相同,则抽签决定名次。

  3、鱼获为零者、以全部比赛最多人数一组数字加一为其本场得分。

  4、因故弃权者、犯规除名者,无本次比赛成绩。

  五、竞赛规则

  (一)、运动员违规处罚分为:

  1、警告(出示黄牌)。

  2、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其它赛制罚减3尾或罚减1Kg。

  3、取消比赛资格(出示红牌)。

  (二)、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成绩结果或比赛正常进行,听从裁判劝阻并及时改正的,应给予黄牌警告。

  1、竿包及护包(或其它钓具)放在指定位置,运动员的参赛卡放在竿包或渔护包上。

  2、赛前非效验钓组时间,不允许任何钓组入水。

  3、运动员必须独立完成赛前准备(进入钓位、组装钓组、调制饵料)和垂钓过程。

  4、中鱼后,鱼串离本垂钓区,应尽快将鱼溜回,不得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5、比赛期间运动员必须在自己钓位,有事离开钓位时,须经裁判同意。

  6、比赛中运动员不允许接受任何人指导和指导其他运动员。

  7、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

  8、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

  9、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10、运动员任何时候都应主动接受裁判员对钓具和饵料的检查。

  11、比赛结束,未计量前,不管有无渔获运动员不得拎动渔护,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

  12、比赛结束后,应将本钓位清理干净;不得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

  13、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保护鱼、水资源和环境、遵守赛事制度、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三)、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影响到比赛成绩或比赛秩序但情节较轻者;或本次赛事中两次被黄牌警告者,应给予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其它赛制罚减3尾或罚减1Kg重量的处罚。

  1、手竿钓组必须是由:手竿、单立漂、主线、子线、漂座、单铅座(含铅)和钓钩组成,不能增加或减少配件;钓竿长不得超过规定竿长的(正负)3厘米;漂座底部处主线至漂尾尖的长度不得大于50厘米;底钩至漂座的距离不得小于60厘米;线组全长不得超过竿长的30厘米;必须使用无倒刺钩;单子线只能绑一个钩(一个钩指一个钓尖的钩);钓钩的数量不得超过2枚。

  2、运动员进入钓位后,赛前非效验钓组时间,不得故意将线组入水。

  3、运动员必须在钓位上扬竿,在垂钓区作钓。只允许使用组委员会规定的套数钓组进行比赛。

  4、运动员应坚持自钓、自取和自存的原则。

  5、运动员的渔获必须回到水体后,才允许下一次抛竿。

  6、中鱼后,不得故意放大溜鱼区域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7、比赛中无效鱼不得入护,重量比赛所有鱼必须使用抄网,飞鱼无效。

  8、比赛结束口令下达后,未入护的鱼无效。钓获的鱼必须解鱼入护,禁止强行入护。若强行入护:尾数赛计量时需扣除强行入护的尾数;重量赛需减去所有入护鱼的最大一尾重量。

  9、比赛结束,未计量前,运动员不得故意拎动渔护,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严禁随意走动,围观计量。

  (四)、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红牌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1、任何时间不允许毁窝。

  2、本场比赛饵料自备、禁止使用虫饵、活饵、有害有毒饵、禁止使用米饭、米饭类制品、米糊、拉拉糊、昆布丝、清窝、玉米酥、南瓜酥,纯白色饵料。禁止使用棉花、麻团、果冻、冰冻类饵料及其它有毒有害饵料和在饵料内加入粉碎的鲜虾肉和蚯蚓类虫饵,禁止毁窝。挂饵大小不能超过矿泉水瓶盖。注:本次比赛允许散炮。

  3、任何时间不允许锚鱼。

  4、所有渔获必须计量,不得将渔获倒掉。

  5、在赛事活动中不允许有故意换人、换位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上报组委会追加处罚

  1、在赛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违反饵料规定情节严重者。

  3、无故不参加颁奖,违反颁奖礼仪,情节严重者。

  六、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1、第一名:税前奖金40000元+奖杯+证书

  2、第二名:税前奖金10000元+奖杯+证书

  3、第三名:税前奖金8000元+奖杯+证书

  4、第四名:奖金6000元+证书

  5、第五名:奖金4000元+证书

  6、第六名:奖金2000元+证书

  7、第七名至第十二名:奖金1000元+证书

  8、第十三名至二十四名:奖金800元+证书

  9、第二十五名至三十六名:奖金600元+证书

  10、第三十七名至四十八名:奖金500元+证书

  11、第四十九名至六十名:奖金400元+证书

  七、设立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八、设立裁判委员会

  总裁判长:金艳林

  副总裁判长:陈侠

  成统裁判:彭章龙

  各分区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主办方选派。

  总裁判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调动、发令等裁判工作,并在比赛结束提交汇总成绩。

  九、资格审查

  (一)受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处罚在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赛;

  (二)按本次比赛规定年龄段不相符的运动员不接受报名;

  (三)有违反往届组委会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不接受报名;

  (四)报名人员必须健康、文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十、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发布公告之日至名额报满为止;

  (二)报名时请自行下载钓赛通计分软件扫描二维码报名并加入微信群(报到时提供参赛人员真实身份证号码为准,比赛中途不得更换队员);

  (三)报名费为人民币500元/人(含保险、钓赛中餐费及饮用水)。

  (四)咨询电话

  金艳林13985999997微信同步

  龚永周18744995557微信同步

  十一、竞赛日程安排

  9月29日

  08:30——09:30 点录验竿抽签

  09:30——10:00 乘坐大巴车参加开幕式

  10:30——11:00 开幕式

  11:00——11:30 返回赛场

  11:30——12:00 中餐

  12:00——18:00 比赛

  18:00——19:00 闭幕式及颁奖典礼

  十二、赛事报到时间

  (一)2020年9月29日8:30至9:30报到抽签决定钓位号,抽签完毕可以在钓位上调试钓组。由于本届比赛开幕式地点在南盘江镇,参赛选手须在9:40分前统一乘坐组委会安排的大巴车到达开幕式现场参加开幕式。

  (二)报到时必须提供参赛人员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身份证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十三、其他

  (一)所有参赛人员由组委会统一办理个人赛事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比赛期间餐饮由组委会统一安排,提前报到和延迟离会者费用自理。

  (三)出于对赛事和其他选手的尊重,请各参赛队在参加赛完赛事闭幕式后再离开。

  (四)赛事活动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总裁判长有权暂停、缩短或调整比赛时间。

  十四、成绩公布

  (一)比赛成绩公告前,参赛队员如对本届大赛过程中事项有异议,需提交纸质书面申诉书。

  (二)成绩查询以现场公布为准,并发至参赛队微信群内。

  (三)成绩公告一经公布以组委会决定为最终决定,不接受任何诉求。

  十五、免责声明(选手报到签字即认可本声明)

  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者,均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鉴于户外竟技钓鱼活动存在不可控性的意外风险,赛事组织方不对非活动组织原因所致的个人意外事故负责任;参与者必须自行评估本次活动存在的个人意外事故的客观因素,风险自负。敬请所有参赛运动员提前办理个人意外事故保险事宜。

  十六、特殊情况说明:因受疫情等原因影响,报名人数不足200人时,录取名次、奖励金额主办方有权按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十七、本解释权属于中国万峰湖野钓大奖赛组委会

  中国万峰湖野钓大奖赛组委会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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