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了5元钱 “午夜渔夫”被拘留14天
鱼竿不钓鱼,偏偏用来“钓”取他人钱财,最后自己却成了“落网之鱼”。芜湖市一名盗贼夜晚利用“钓鱼”方式两次做案,费尽心思仅仅偷到了5元钱。7月4日落网后,被镜湖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4日处罚。
6月29日凌晨2时许,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接到报警:辖区富春园小区居民崔某家中被盗。接警后,分局合成作战中心和滨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当日凌晨2时许,崔某正在家中睡觉,忽然被一阵响动惊醒。醒来后发现,有一束灯光照进卧室。崔某大喊一声“谁!”只见窗外一阵脚步声渐渐远去。崔某追出室外,一个黑影已经逃离,楼梯口留下一根长约3米的竹竿。
民警勘查发现,崔某家的窗户是打开的。初步分析,嫌疑人通过“钓鱼”方式实施盗窃。民警调取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进行检索,一名男子进入警方视线。该嫌疑男子手持竹竿进入案发现场,做案后逃离,沿途刻意躲避视频监控,最后消失在沿河小区。
就在民警侦查期间,7月4日凌晨3时许,镜湖区再发一起盗窃案:新芜路原机械学校宿舍一楼居民胡某的一条裤子被盗,口袋里有装着1500余元的钱包和几元零钱。民警勘查现场发现,这起案件同样是采取“钓鱼”方式做案。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周围视频监控,锁定嫌疑人体貌特征之后,随即展开摸排,并发动民警辨认。有民警认出,该嫌疑人叫汪某,曾因盗窃被处理。
当天下午14时许,民警获得线索:汪某在一家宾馆出现。民警迅速赶到宾馆将其抓获。随后,在其家中收缴用于做案的竹竿。经审查,6月29日凌晨汪某做案时,因受害人惊醒,其吓得丢下竹竿逃离现场。7月4日凌晨再次做案时,虽然盗窃了受害人裤子,但在“钓出”裤子过程中,口袋里的钱包滑落到墙角。因为天黑,他没有找到,只偷了裤子口袋里的5元钱。
目前,违法嫌疑人汪某因涉嫌盗窃被滨江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4日。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全媒体记者顾娅 通讯员 张红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