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钓鱼用品 > 钓鱼杆

很重要!楚雄市发布最新通告

钓鱼杆钓友圈2023-08-13 23:28:04A+A-

关于对楚雄市城区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的

通 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楚雄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有效巩固楚雄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将加大对楚雄市城区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杂物的;对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对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的煤渣、炭灰、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对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排放废水的;对在临街建筑物外侧安装外置式烟道、防护栏(网)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对携带犬只出户未牵系的;对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城镇规划区水体倾倒垃圾、废液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晚11点至次日晨7点之间擅自进行建设施工、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城市绿化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5日

来源: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顾问 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

蔡晓燕律师 13987825105

周莉律师 13312608032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以上内容由趣钓网整理呈现,请务必在转载分享时注明本文地址!如对内容有疑问,请联系我们,谢谢!

相关内容

模板文件不存在: ./template/plugins/comment/pc/index.htm

Copyright © 2012-2024 趣钓网 版权所有

钓鱼比赛视频 | 高手钓鱼视频 | 海钓视频 | 台钓视频 | XML地图 | HTML地图

qrcode
返回顶部
X趣钓网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