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何须我证明?6年冤狱他的生命几度轮回:两次死刑一次死缓!张子枫未修生图流出,被网友公开批评:她的胸碍了谁的“意淫梦”?
导语:6年间,他的生命几度轮回——两次死刑,一次死缓,最后一次无罪释放;2年后,摘掉脚上沉重的死囚镣铐,他又踏上漫漫诉讼路——追讨“名誉权”,申诉“国家赔偿”……
1994年,33岁的工人王有恩做梦也不会想到,在平静中生活的自己会卷入一场血腥的杀人案,并从此背负“碎尸恶魔”的罪名。
1994年10月7日中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老者在江边垂钓时,险些被眼前突如其来的一幕吓昏——那是一具男尸,无头、无四肢………后经认定,死者是牡丹江市某厂几天前失踪的职工王某。
案情扑朔迷离,警方深感棘手。这时,一份举报打破僵局:王某生前与邻居王有恩的妻子米巧玲关系暧昧!
“王有恩不堪其辱,心怀愤恨,有杀人动机!”警方这样的“情杀推断”似乎顺理成章。当天下午4时,警车带走了不知所措的王有恩夫妇。在郊区分局,在郊区分局,接下来的5天5夜成为王有恩至今无法摆脱的梦魇。“一开始我拒不承认,可他们却说“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
在连续5天5夜的审讯后,王有恩终于“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还“供出”了作案时的工具——从邻居家借的斧头!与此同时,妻子米巧玲也彻底地向警方“坦白”了所“看到的一切”。至于“招供”的原因,夫妇俩唯一的解释只有4个字——“熬不住了”!
一起震惊当地的“碎尸案”,就这样“真相大白”了。在看守所里熬了2个多月的妻子米巧玲因“坦白彻底”,于12月6日被放回家中。
“你到底看没看到他杀人?”面对亲人的一再盘问,米巧玲心中的酸楚像火山一样爆发了:“他肯定没杀人!”一家人随即赶到公安局讨说法,却不被理睬。4个半月后,米巧巧因“翻供”被重新收审。
在牡丹江市检察院的批捕意见书中,详细地记录着夫妇俩的“罪行”:“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有恩让米巧玲将王某叫到自家,趁其不备将其打昏而后拒死,又用手斧、片刀将尸体肢解成8块,连同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衣物,分别装入4个编织袋内,令米协助抛入牡丹江中。案发后王有恩、米巧玲均供认了犯罪事实。
“老天啊,我没杀人,我冤枉啊!”面对即将降临的灭顶之灾,王有恩不寒而栗,求生的欲望也越发地强烈。他含泪问苍天,苍天无语,只有他悲悯而绝望的哭叫声,在高墙内的上空久久回荡。
“救救我吧,我是清白的!”面对庄铁言律师,王有恩犹如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他诚意述说了自己真实的经历以及从未杀人的不幸遭遇。
在仔细阅卷的过程中,一个又一个疑点出现在庄律师的眼前……带着诸多的疑问,庄律师决定为王有恩这名“杀人犯”作无罪辩护!
与此同时,颇具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那把肢解尸体的斧头——曾抛入江中、打捞7天无望的作案工具,在邻居家又失而复得。
难道斧头能从江中“飞出”?起诉书中关于“邻居失斧的证言作为王有恩杀人证据之一”的说法不攻自破。
1995年9月23日,法院将案子退回检察院“退补侦查”,推迟开庭,一推就是9个月!
1996年6月14日,开庭的日子终于到来。法庭上,作案时间成了控辩双方激烈争执的焦点。庄律师列举了大量经过查证的事实:案发当晚,王有恩在家吃饭、在单位上班时有人证……以此证明王根本不具备杀人的时间。
在死神的魔爪下,王有恩渴望能有一张获救“通行证”。然而,7月2日这天,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米巧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有恩、米巧玲提出上诉。不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子发回重新审判,王有恩死里逃生。
12月30日重新开庭,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判死刑;米巧铃犯包庇罪,因翻供将有期徒刑加至5年。
1997年1月30日,王有恩夫妇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9月13日,黑龙江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0年3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处王有恩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米巧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死亡的魔爪,王有恩似乎永难挣脱。
在王有恩一次次饱受生死煎熬的时候,他的亲人们也在承受着精神与肉体的双重痛楚,为了将他从死亡线上拉回而不停地奔波着。王有恩的老父已年近7旬,这位倔强的老人自从儿子、儿媳入狱后就没有停止申诉。他的心中只有一个信念:儿子没杀人,是冤枉的,就算拼了老命,也要为儿子洗脱罪名!
亲人的执着,成了王有恩活下去的唯一理由,也点燃了夫妇俩生命的火花。6年里,夫妇俩无数次狱中传书,共诉别离之苦,互勉坚强地活下去。
2000年11月8日,是决定王有恩生与死的最后时刻。
“王有恩、米巧玲无罪释放!”当牡丹江市中院传达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时,亲人们激动异常,泪水夺眶而出。看守所门前,迎着亲人们苦盼的目光,王有恩一头扑进亲人的怀中失声痛哭。
逃出了死神的魔掌,王有恩终于重见天日。返回痛别6年的家,夫妇俩却被眼前悲戚的一幕惊呆了:积劳成疾的父亲已经撒手人寰,老人没能等到儿子洗清冤屈的这一天含悲而去了;6年没见的女儿已经辍学了;受到“株连”的亲友们也都债台高筑……
2001年5月,王有恩夫妇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2002年4月19日,省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定:王有恩获赔偿金83021.92元,米巧玲获赔61855.81元;赔偿义务机关为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采访中王有恩告诉记者,法官在法庭上曾问过他这样的话:“你说没杀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王有恩无奈地对这句话进行了“注解”,即法官事先“认定”我是杀人犯,可我无法证明自己无罪,所以便是有罪,也就该“死”那一回!
“无罪何须我证明?”纵观此案,为王有恩做无罪辩护的庄律帅深有感触。
针对刑事诉讼时因找不到直接证据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法学专家呼呼:
第一,要强调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尊重“沉默权”,提倡“零口供”;
第二,要提倡律师提前介入,防止滥用职权;
第三,加强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性展开充分辩论。
专家认为,“无罪推定”((即公诉机关拿出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否则就是无罪)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尽管在实践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只有这样,才能让“王有恩式”的冤案不再重演……
王有恩6年冤狱,由死到生三次轮回。再一次告诉我们,所有办案机关都要遵循“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而我们的办案人员从一开始就抱着“有罪推定”理念,认定王有恩有罪,因此一切工作都围绕有罪来开展……
6年,王有恩全家承受了多少压力,经受了多少苦难,是需要赔偿的。但又是多少钱都不能替代的。6年,我们的执法机关花费了多少精力和时间。
6年,一个人由生到死,由死到生,执法机关上演的这场悲剧,给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我们衷心地祝愿,像这样的冤案不再发生,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