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万峰湖及其所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规范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筑牢珠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峰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万峰湖黔西南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区域】万峰湖划定或调整保护管理区,其具体范围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保护管理区应当设置界桩或者明显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保护原则】万峰湖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标准】万峰湖保护管理区水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行保护。
第六条 【保护奖惩及社会公众参与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万峰湖水源和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也可以对负有万峰湖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职情况进行检举。接受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在万峰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州政府职责】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万峰湖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万峰湖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县(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万峰湖保护职责;
(三)安排下达万峰湖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万峰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万峰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六)依法对万峰湖造成污染的个人或单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七)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兴义市(含义龙新区)、安龙县、兴仁市、普安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万峰湖的职责;
(二)具体实施万峰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建设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
(八)逐步组织建立万峰湖生态补偿机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政府职责】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万峰湖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万峰湖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万峰湖沿岸污染源;
(四)具体落实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制度;
(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行政村(居)协助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垃圾收集、雨污分流、水体保洁、环境绿化等村规民约,引导、鼓励村民通过乡村振兴活动,积极参与万峰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保障】万峰湖保护管理区域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万峰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协同保护机制】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与百色市、曲靖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防止万峰湖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实施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协同做好万峰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构建万峰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三条 【环境生态建设保护】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万峰湖保护管理区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自然遗产、林木资源、野生动物等的保护。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万峰湖保护管理区范围内进行涉水项目建设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万峰湖保护管理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鼓励万峰湖保护管理区范围内现有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对搬迁异地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绿化保护】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渔业保护】为保护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万峰湖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禁渔期与禁渔区以珠江流域公布的为准,执行珠江流域渔业管理相关规定,若珠江流域禁渔时间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管理】在万峰湖保护管理区范围内依法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管理】在万峰湖保护管理区范围内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万峰湖保护管理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结合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万峰湖船舶管理实行许可制度。船舶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入湖使用和营运作业。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设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万峰湖。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活动批准】从事科研、影视拍摄工作等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在万峰湖保护管理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围建鱼塘、侵占滩地建房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排放、倾倒和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废渣;
(四)随意丢弃、倾倒、填埋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向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等;
(五)在禁止的区域范围内垂钓、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
(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饵料进行水产养殖;
(七)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八)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九)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宣传标牌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十)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万峰湖保护利用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三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责任编辑 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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