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钓鱼溺亡,法院判决责任自负!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某与朋友预定了某农庄的晚餐,当天下午14时金某饮酒后独自前往农庄提前安排晚餐事项。结束后他想通过钓鱼打发时间,便向农庄经营者曾某要了钓具,独自来到鱼塘。鱼塘中设有警示牌,注明“水深两米,钓鱼请注意”。下午17时许,金某邀请的客人来到农庄因联系不到金某,怀疑其落水。报警后,由专业人员将其打捞上来,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排除他杀。金某妻子和儿子将农庄和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该安全注意义务应是正常的安全注意义务。既要强调经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又不能过分要求经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评判标准,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至受到侵害为准。本案中,死者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的鱼塘设有警示标牌,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农庄并未收取相应的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另外死者金某并非在农庄饮酒,农庄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完全民事责任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让不构成侵权的他人承担责任,本案判决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坚决不和稀泥,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并非保护“谁死谁有理 谁闹谁有理”的导向,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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