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鲫鱼苗游回草海
2020年3月24日,威宁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与县公安局草海分局民警以及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一道在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将主动承诺购买鱼苗放流的李某购买的200余尾鲫鱼苗投入草海内。
鱼苗投放
李某在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电鱼,捕捞到野生鲫鱼三条,被巡护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根据《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区内禁止捕捞。李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虽然只捕捞到三条野生鲫鱼,但使用电鱼工具,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对李某提请审查逮捕后,李某主动找到检察官表示自己认识到电鱼的行为对草海保护区自然资源造成损害,愿意购买鱼苗到草海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恢复草海保护区水产资源,并自愿担任草海保护区志愿巡护员三年,为保护草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鱼苗投放
检察官提示:
电鱼、炸鱼等行为会将水中鱼类不论大小种类直接电击致死,严重影响鱼类繁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方式进行捕鱼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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