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钓鱼技巧 > 钓鱼入门

晨意帮忙|客户买“海底小纵队”蛋糕反手就起诉,长沙多个商户中招:是被钓鱼了吗?董洁反穿瑜伽裤直播被疑擦边?身材干瘪似老太婆,怕尴尬闪躲镜头

钓鱼入门钓友圈2023-07-03 08:55:24A+A-

长沙市民李女士在岳麓区开了一家蛋糕店,4月,她收到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得知自己因为侵权,被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索赔3万元。李女士和几位同行一打听,发现大家都收到了起诉状。问题都出在蛋糕的“海底小纵队”字样和相关图案上。

有蛋糕店主质疑,原告存在“钓鱼取证”的行为:“去年12月4日下午,在我的2家门店,基本上是同一时间,有人同时下单购买蛋糕,并且要求自提。”

众商户表示,如果自己侵权属实,确实不对,但他们认为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我们确实在平台上打出了海底小纵队的字样,但并不是由我们来制作产品,我们只是在别的平台购买一些玩具,再将其和蛋糕放在一起。”

他们真的被“钓鱼维权”了吗?5月9日,李女士通过今日头条“头条帮忙”长沙频道向晨意帮忙记者求助,希望可以就赔偿金额与原告进行协商。

收到诉状后店主很迷惑:怎么和影视行业扯上关系了?

2022年,李女士在长沙市岳麓区开了一家蛋糕店。11月,她在外卖平台上上架了一款蛋糕,并在商品名称中打出了“海底小纵队”几个字。因为《海底小纵队》中,许多角色深受孩子们喜爱。

这种蛋糕的制作流程是:客户通过平台下单,李女士和店员将蛋糕做好,再将从别处买来的《海底小纵队》角色玩具放在蛋糕里出售。

12月4日,一位客户在李女士店内下单了这款蛋糕,但坚持到店自提。李女士和工作人员将蛋糕按时做好,并将玩具和蛋糕放在一起。客户到达门店后,拍下了蛋糕和李女士门店标牌的照片后将其取走。

2023年4月,李女士收到了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来的民事起诉状,这才得知自己因为侵权被该公司起诉,索赔3万元。起诉状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巴克队长”、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呱唧”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女士满头雾水:“我一个做烘焙的,怎么和影视行业扯上关系了?”

多名店主质疑遭“钓鱼取证”,若侵权愿承担相应责任

李女士在收到起诉状后,联系了多名同行,发现有6名同行收到了一模一样的起诉状。这些同行和她一样,都曾在外卖平台上上架带有“海底小纵队”字样的蛋糕。而这款蛋糕的制作流程与李女士家的一样,均是在其他地方购买《海底小纵队》人物的玩具,将其与蛋糕放在一起。

同行肖女士质疑,她们遭遇了“钓鱼取证”。肖女士说:“我在长沙有2个门店。去年12月4日下午,差不多是同一时间,有人在我两个门店里下单蛋糕,并要求自提。我们把蛋糕准备好后,一男一女先后来到门店取货,并在店里拍照。我不知道他们和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但如果他们没有下单,我们不会把玩具主动放在蛋糕里面进行销售。”

店主们表示,玩具是从淘宝等平台购买来的,成本价不超过三位数。如果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们认为,原告提出的索赔3万元费用太高了:“我们一个蛋糕最贵也就100多元,出了这件事情后,我们下架了侵权商品,还把门店关了,差不多半个月没有营业了。”

晨意帮忙记者多次尝试拨打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座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从法院一名调解员处得知:“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不会接受采访,也不会接受调解,请被告们等待法院通知。”

律师:赔偿金额需经过法院判决决定

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几个焦点问题。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的维权行为是否得当?3万元的索赔金额又是否合理?晨意帮忙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和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的意见。

刘研认为,被告在此次事件中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海底小纵队’IP所有人将相应权利授权给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那么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行使授权的权利,本身无可厚非。本案中,公司发现蛋糕店在使用他的IP的产品,这个产品如果是购买于正版授权的商店,放在蛋糕当中作为赠品进行销售,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个产品是从淘宝网或其他渠道购买的,可能没有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并且用在了我们蛋糕店的产品上面,那就可能构成了一种侵权行为。”

刘研表示,商家如果采取“多点维权”的方法,也是可以的:“目前网络社会信息发达,如果有一个维权成功的案例,那么信息就会散发开来,其他的侵权产品无法查实。”

刘研认为,原告主张每个蛋糕店赔偿3万元的损失,那么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最终的金额要经过法院的认定,而不是他要多少就给多少。”

刘明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 “钓鱼”行为。刘明说:“被告方店里已经有了侵权产品,即使原告亲自前来购买,也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取证行为。‘钓鱼’不是一种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行政部门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在类似本次事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没有出售侵权产品,原告以高价等诱饵诱惑对方让其出售相关产品,随后起诉其侵权,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也不能说是在‘钓鱼’。”

潇湘晨报记者王胤期

有困难向今日头条长沙频道找【头条帮忙】反馈,潇湘晨报记者会第一时间跟进解决。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以上内容由趣钓网整理呈现,请务必在转载分享时注明本文地址!如对内容有疑问,请联系我们,谢谢!

相关内容

模板文件不存在: ./template/plugins/comment/pc/index.htm

Copyright © 2012-2024 趣钓网 版权所有

钓鱼比赛视频 | 高手钓鱼视频 | 海钓视频 | 台钓视频 | XML地图 | HTML地图

qrcode
返回顶部
X趣钓网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